当事人:湖南仪安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聪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我厅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于2024年9月10日对湖南仪安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问题予以立案。2024年9月11日,我厅向你公司发出《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你公司书面反馈对检查意见无异议。我厅于10月20日予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检查中查明的问题,我厅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查明的问题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2024年4月,你公司参加湘财采计〔2024〕000544号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并成为中标候选人。2024年5月7日,你公司向采购人递交了《弃标声明函》。2024年7月17日,我厅检查组约谈了你公司授权代表李*,你公司确认《弃标声明函》为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知晓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中标报告、《弃标声明函》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二、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于2024年11月5日当面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享受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11月5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参照《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65项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罚款4500元(900000*5‰=4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款4500元缴纳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 0731-85165247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