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财行罚〔2024〕42号)

湖南政府采购网 2024-12-27 00:00:00

当事人:长沙滨江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宏

地址:***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对长沙滨江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参与湘财采计〔2023002382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你公司于202479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820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针对检查中查明的问题我厅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查明的问题

供应商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

湘财采计2023002382采购项采购金额为1404万元)中,你公司提供了彭**的二级保安师证书(证书编号14****1405),经核实,该证书编号对应持有人非彭**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调查取证函及复函、你公司签章确认的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作为证据。

二、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于20241113当面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享受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1113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60项规定,你公司存在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上述违法行为的基础情节属于一般处罚阶次鉴于你公司已向采购人进行书面道歉,与采购人达成补充协议给采购人赔偿了相关损失,根据《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6160元(采购金额1404万元的4‰)。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款56160元缴纳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 0731-85165247

 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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