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长沙滨江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宏
地址:***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对长沙滨江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参与的湘财采计〔2023〕002382号采购项目进行了检查。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针对检查中查明的问题,我厅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查明的问题
供应商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
。
在湘财采计〔2023〕002382号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为1404万元)中,你公司提供了彭**的二级保安师证书(证书编号14****1405),经核实,该证书编号对应持有人非彭**。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调查取证函及复函、你公司签章确认的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作为证据。
二、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于2024年11月13日当面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享受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11月13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60项规定,你公司存在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上述违法行为的基础情节属于一般处罚阶次。鉴于你公司已向采购人进行书面道歉,与采购人达成补充协议,给采购人赔偿了相关损失,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6160元(采购金额1404万元的4‰)。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款56160元缴纳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 0731-85165247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