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财行罚〔2024〕40号)

湖南政府采购网 2024-12-27 00:00:00

当事人:株洲美佳达生鲜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革

地址:xxx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我厅派出检查组,对株洲美佳达生鲜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参与的湘财采计〔2023000484采购项目包四进行了检查。你公司于2024721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4820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检查中查明的问题我厅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查明的问题

供应商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

1采购项目中,你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上查询的不一致,提供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上未查询到。

2采购项目中,你公司提供的6个检测报告,其中2个与查询到的检测单位、检测产品均不一致,另4个检测报告上经扫描报告二维码未查询到相关检测结果。

综上,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书和检测报告在其出具部门均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调查取证函及复函、你公司签章确认的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作为证据。

二、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问题,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于20241114日向你公司寄送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公司享受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于1117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60项规定,你公司存在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上述违法行为的基础情节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000元(采购金额60万元的5‰),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同时,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款3000元缴纳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 0731-85165247

 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

  

附件:送达回证

 

 

湖南省财政厅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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